【媒體放大鏡】

台灣需要「傳播基本法」嗎?

────公民社會的傳播媒體政策藍圖初探

文/王維菁

台灣迫切需要打造一個真正能反映公民意志的傳播基本政策,但絕非僅是制定承認媒體利益現狀的政策而已﹔這個需求需要行政、立法單位正視,但更重要的,是需要閱聽大眾的參與與實踐……


幾年來傳播媒介的發展趨勢是:由於資金、技術與流通方式日漸聚合,規範各別媒體的法律漸漸無法單獨存在,因此訂定一套彼此配合、追求整體資源有效運用的傳播基本政策,遂成為引導媒體生態健全發展的重要關鍵。

 由於對要求訂定傳播基本政策的呼聲日益高漲,因此新聞局在一九九六年也提出所謂的「廣播電視基本通則草案」,但以此為主題向行政院長蕭萬長提出質詢的民進黨立院黨團副召集人陳昭南認為,「廣播電視基本通則草案」的規範不夠嚴格,政大新聞系教授馮建三則強調,「廣電基本通則草案」內容空泛、實行度低,且其規範範圍僅限於廣電媒體,嚴重忽略當今媒體生態的巨大變革。因此,不論是有志推動傳播生態改革的立委、民間組織,或是想提出具前瞻性政策的在野黨總統候選人,大家都在這個當口紛紛勾勒自己心中美麗的傳播政策遠景。 身為閱聽者的我們,是否也應於此時重新省視朝夕相處的媒介環境,並描繪自己心目中的傳播藍圖呢?

 已經有一群學者、媒介工作者與市井小民組成一個小團體,提出他們心目中的傳播政策理想,這個想法被他們稱之為「公民社會的傳播媒體政策藍圖」。

政策目的:執行現代公民意志

 這個藍圖認為傳媒政策的制定目的,是要使媒體能滿足公民的資訊、教育與娛樂需求,且要能服膺經濟效率、政治公平與文化多元的原則,並且要能讓媒體可以代表輿論、發揮監督權力的功能,並更積極地反映與執行現代公民的意志。

 基於以上對傳播政策目的的需求與認知,「公民社會的傳播媒體政策藍圖」提出三個面向的傳播基本政策,它們分別是:規範政府機關的傳播媒體政策、規範傳播媒體本身的傳播媒體政策,以及對媒體使用者提供服務的傳播媒體政策。

 規範政府機關的傳播媒體政策這部分的規範包括三部分,依重要程度分別為「資訊自由法」、「制定傳媒政策與監督傳媒營運的組織架構」,及「中央與地方政府規範機構的權限劃分問題」。

一、「資訊自由法」的目的在於積極服務國民,使政府資訊透明化,做到開放公共監督各項施政﹔因此政府應考察已制定本法的其他國家之立法,配合台灣國情,逐步制定並實施「資訊自由法」。

二、改造傳媒監督管理架構﹔解散舊有的威權控制體制,擴大公民參與的傳媒監督管道,其具體做法為:設置獨立超然的「行政管制委員會」,一方面基於公共精神、透過公開程序公平分配傳播資源,另一方面與公平交易委員會合作,共同維護市場機制的正常運作。為確保「行政管制委員會」的獨立超然,委員會的行政經費來源以傳播媒體事業標購無線電波、繳納特許費、證照費等專款支應,避免行政或立法部門藉由預算產生干預﹔另外委員任命、任期與職權行使必須把政治干預的可能降至最低,至於不當的傳媒內容管理問題應完全改由民間地方團體、 公益基金會、媒體專業組織及學術社群,共同組成準官方監管機構擔任管理,國家並應立法提供監管所需的規範依據(包括組織規範、內部民主要求及監管程序規範等)及適當的制裁手段(如檢查機關配合起訴、據以作為核配電波、換照的參考等等)。

三、「中央與地方政府規範機關的權限劃分」,應將廣電權力適度下放,方法包括修法使地方政府擁有如下權力:分配地方商用或公益無線電波的權力、決定配用地方電波的條件(電波使用費額度與使用限制等)、制定與核可地方經營有線電視的條件(系統業者與節目供應者課以不同的財稅義務、經營年限、執照特許費、保留公益頻道等)﹔使各地方政府有權在經濟規模與多元意見及文化要求之間求取平衡。

 規範傳播媒體本身的傳播媒體政策這部分的重點,包括對各種資本形式的無線電視與電台、有線電視、衛星電視、電影、網際網路以及平面媒體的規範。對於國家捐助經費成立並立法規範的電子媒體如公共電視,應檢討其法案是否周延,並考慮修改公視法使公視基金會具公法人的地位。而如中央電台則應使其製作營運資訊並公開發佈﹔國家佔有重要股權的電子媒體應使其符合民主要求,讓政府真正擁有充分的股權,並將經營與產權分離,使其得以依法民主地向國民負責,而不是使媒體成為少數私人股東向民取利的工具。另外並明確規定政黨不得持有媒體股份, 無線廣播電台電波一定比率作為非政府也非營利之使用,並從財務方面提撥商業電台繳交的權益費來補助這類公益電台的生存。

 電影政策應朝兩個方向努力:一是重整媒體之間的生態秩序,減少媒體競爭對單一媒體(如電影)的負面衝擊﹔二、適度控制影片市場結構、促使商品多元化,減少全球資本對本地弱勢文化產品的排擠,具體做法包括:規定無線電視、有線電視、衛星電視播放一定比例的國產影片,藉此刺激國產電影的生產需求,並使電視媒體生意能適當回注到上游的本國電影工業﹔另外應對影片種類做良好的區隔,並基於維護文化多元性的精神,採取不同的優惠、補貼、賦稅、獎勵或限制標準﹔至於為吸引外資可對合拍影片、來台攝製影片、合資影片等給予適當比例的優惠。

 衛星電視台部分同樣須遵循電波公有的精神,責成使用者酌量給付費用,而政府再以電波費作為調節市場機能的手段,為業者與觀眾創造共生的榮景。有線電視與衛星電視及電信事業息息相關,相關政策應體認有線(電信)產業趨於壟斷之必然,並以政策導引,以求妥善分配壟斷的規模經濟之效益。網際網路方面,政府應保障社會各族群、性別、年齡與地區等均有自由與公平使用網路的機會,因此應在公共場所設置公共資訊站,讓無電腦者有上網機會﹔其次應補助中低收入戶的使用費,並培養民眾上網的能力,特別是針對弱勢族群﹔另外, 應讓非營利組織更低廉便利的架設網站,及積極發展國內的資訊內容產業、減少對外國資料庫的依賴等。

 平面媒體部分,可以有限度的對報紙發行所得課徵一定比例的稅收,以此款項成立基金,作為製作社會需要但較不具商業價值的資訊之用。

 最後,要鼓勵所有媒體提供一小部分資源作為公眾近用或作為自評之用﹔而為建立良性的市場秩序,符應資訊社會的需求,各媒體應製作並公佈本身的營運資料,以提高媒體的公信力與尊嚴。

 對媒體使用者提供服務的傳播媒體政策傳播基本政策也應提倡媒體公民教育,因為引導國民解讀媒體影像背後的深層意涵至為重要,因此應鼓勵媒體教育課程的推動;另外媒體政策不能因國民使用語言的不同而有差別待遇,而政府亦應以媒體政策協助視聽殘障的國民了解媒體內容。

結論:打造一個屬於公民社會的傳播基本政策

 台灣雖自詡為民主社會,但在政策制定上卻仍沒有太多公民得以介入的空間,因此,政策時常反映的並非社會大眾的利益。傳播媒體影響社會與公共生活至鉅,所以台灣迫切需要打造一個真正能反映公民意志的傳播基本政策,但絕非僅是制定承認媒體利益現狀的政策而已﹔這個需求需要行政、立法單位正視,但更重要的,是需要閱聽大眾的參與與實踐。 (作者為自由時報北市組記者){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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