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性侵害」 報社荷包受損

文/劉明堂

性侵害防治條例明訂不得刊載性侵害事件被害人姓名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 許多報社因違反該規定,都陸續接到「罰單」,可是報社也會「鬥法」之道…

近有幾個報社陸續接到台北、高雄及台中市政府開 出,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條例」的三萬元罰單,許多報社丈二金剛摸不著頭 腦,紛紛向市政府打聽到底「犯」了那條法,又是那個地方「犯」了法。有的 報社搞清楚怎麼被罰的之後,趕快通令所屬記者,尤其是跑社會新聞的記者, 下筆時要特別小心。

 「性侵害犯罪防治條例」早在今年一月二十二日立法公佈實施,但媒體卻鮮 少注意到。該條例第十條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 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性侵害事件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份之 資訊」,「違反前項規定者,新聞主管機關對其負責人及行為人,得各處以新 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前項物品」。這項規定正是目前 諸多報社被罰三萬元的「法源」。

罰單該開給誰?

 該項條例通過後,各地政府新聞主管機關雖已發現這項處罰規定,但是因 相關的施行細則遲未頒布,沒有明確規定誰是主管機關,也不知道如何執行 ,直到七月二十一日施行細則公布,新聞主管機關,也就是各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才開始動起來。有報紙登記的台北市、高雄市及台中市三市新聞 處、室,就成了動「虎鍘」的單位。

 首先,便是八月十一日見報的高雄縣蔦松鄉許姓女子被姦殺事件,包括中 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自立早報、中央日報、台灣新生報、民眾日報 、台灣時報及台灣新聞報等,都因在報導此新聞時登出被害人姓名,構成「 報導性侵害事件被害人之姓名」,而被列為第一批的「處罰」名單。

 八月十三日,嘉義警方偵破一件事發已有一年多的劉姓女子被姦殺事件, 又有當天聯合晚報及隔天自立早報,將被害人姓名刊登出來,聯晚和自早又 成為被處罰的對象。 接續發生的這兩個案例,成了北高兩市新聞處練習動 鍘的對象。雖然前兩則事件報導,新聞處已掌握處罰的「證據」,但是執行 卻有些為難,包括罰單是要開給報社發行人、社長,還是董事長,都讓主管 單位傷腦筋;另外,罰單怎麼寫?主管單位也想了半天,因為政府對外的公 文書,如果披露性侵害事件被害人姓名或背景資料,照樣違反該條例,而如 果不寫明,又恐受罰單位搞不清楚那則新聞被罰。

 另外,法條中規定「行為人」也是處罰對象,可是到底誰才是「行為人」 呢?是寫新聞的記者?或是核稿的編輯?還是最後決定版面的總編輯?新聞 處對罰單怎麼寫也都討論了許久。

 才傷完腦筋如何開單,公文還在內部作業的同時,新案例又發生!

兩地登記 兩處受罰

 九月十日桃園平鎮警分局破獲一件彭姓女子遭加油站同事強姦案,這條新 聞又使得九家報社「中槍」,包括當天見報的聯合晚報、自立晚報、中時晚 報,及隔天見報的中國時報、自立早報、自由時報、台灣新生報、中央日報 、台灣時報及台灣日報等。

 至今,針對八月十一日案件,台北市對聯合報等六家報社開單,高雄市則 對聯合、中時、民眾、台時及台灣新聞報五家開單,其中,聯合、中時兩家 在北高兩市都有登記,所以同時接到二地的罰單,可說是「一案兩罰」;而 八月十三、十四日一案,台北市也對聯晚及自早開單。至於九月十、十一日 的案件,北高兩市都暫緩作業,其中自立與中時因早、晚報是同樣老闆,北 市新聞處未免「一案兩罰」,考慮「法外施恩」只處四萬元罰金。此外,登 記在台中的台灣日報也被台中市府新聞室,就九月十一日的報導開單。

 中國時報在八月十一日不但刊登被害人姓名,甚至還登出被害人照片,惟 新聞處認為是「初犯」,並未加重罰金。而原本「性侵害犯罪防治條例」規 定報社負責人和行為人都罰,新聞處也都「體諒」記者薪水微薄,又是新法 剛剛實施,所以只對報社負責人開罰單。

 開鍘單位雖不同,但皆採最低罰,每張「單價」三萬元。

報社也有因應之道

 政府開單,報社也有因應辦法。某報在接到台北市政府的罰單後,仔細研 究法條後發現,只要經被害人同意就可不罰,於是透過關係找上「被害人」 的父親,請對方寫了個同意書,再向新聞局提請訴願,這種作法也引起其他 受罰報社的仿效。「目擊者」截稿前,新聞局已接到四件訴願案,自立與台 灣新生報提出受害人父親同意書,而台時與台灣新聞報的訴願重點在:「新 法剛公布並不知悉」。此外,中時也來詢問北高兩地「一罪兩罰」的合理性 等問題。

 其實由新聞處等政府單位來對報社開罰單,有些「情何以堪」,新聞處官 員平時是媒體採訪對象,現在又是開罰單的主管機關,新聞處官員就頗為難 地說,要他們一手和記者握手,一手拿刀砍報社和記者,實在有點難堪。

 為避免「不教而罰」,台北市新聞處早先即曾發函給台北市報業公會、新 聞評議會、台灣新聞記者協會等單位,希望向報社、記者宣導避免觸法,或 許新聞處不了解新聞界的運作,這項「宣導」似乎看不到任何成績,許多報 社都是接到了罰單,才知道有這麼一回事。

 對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條例」處罰媒體散播被害人姓名、背景資料的執行 ,還有許多模糊不清、易有爭議、窒礙難行的地方。像是如何認定「足以識 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新聞主管官員是否有足夠專業能力來認定?又好比 在台北市此大城市中,報導開雜貨店的某姓女子遇害,可能不會有問題,可 是在只有六千多人口的台北縣平溪鄉,報導開藝品店的某姓女子遇害,可能全 鄉的人都知道那是誰,這是不是構成「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呢?

 此外,罰則中規定的「並得沒入前項物品」,對主管機關根本是窒礙難行 ,就報紙而言,新聞主管機關看到報紙時,報社早把報紙送完了,不過對於 雜誌社來說,這項處罰就非常具有殺傷力。

報導五原則遭挑戰

 為了彌補法的不足與缺失,負責執行的主管單位早已在九月十七日行政院新 聞局開會中,提出修法的建議。原本在修法前,主管機關理應依法執行,但近來 在許多報社的抱怨及官員執法困擾下,台北市府在開出兩批罰單後,也暫停開單 再度進行宣導;高雄市府開單一次後,除發文在地報社注意外,十月十七日更找 來報社主管商討報導方式以防觸法。台中市府則在對台日開單一次後,依出版法 相關規定視之為三個月內「非情節重大」的案件,對該報九月十九日另一案件報 導,未「連續罰」而只採「口頭警告」。

 在保護性侵害事件被害人的原則趨勢下,傳統新聞學院式的「人、時、地、事 、何」五報導原則已明顯不合時宜,要如何拿捏類似性侵害事件的報導,報社和 記者得要先傷腦筋了!{MW}
(作者為台灣日報台北市政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