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高三村
高三村在多年前擔任台灣時報通訊組主任時 遭資方惡意調職,高三村不甘, 透過訴訟爭取記者應有的權益與尊嚴。 高三村並撰寫《老記者的無奈》一書詳述事件始末, 本文摘錄部分章節,以饗同業。 |
筆者擔任台灣台灣時報通訊組主任多年,王玉發曾多次口頭指示針對駐外記者中,年齡較 長、年資較深者,給予「適度調動」,以逼使這些人「知難而退」。 但筆者始終未「遵照」王玉發的指示辦理,筆者認為:一位資深、優秀的新聞工作者不易 得,如果這些人平時表現均極優異,擔任主管者為確保自己職位而迎合老闆,就任意「宰 割」屬下,於心何忍? 維護部屬 反遭整肅 因為筆者一直按兵不動,未對任何一位外勤人員展開整肅行動,而激怒王玉發。 民國七十九年七月十七日,筆者於深夜十二時許下班返家,在家中接到同事副總編輯董錦 茂的來電,詢問筆者是否知道即將被調動職務的人事命令,筆者滿頭霧水,一無所知。 董錦茂告稱:筆者的新職務是副總編輯兼基宜特派員,連同被調動者包括:副總編輯沈國 鈞兼中興新村、台中特派員,原台中特派員王鋒調編輯部通訊組副主任,原台南縣特派記 者黃必勝調彰化縣特派記者,原台東縣特派記者陳敏智調通訊組內勤記者。 第二天(即七月十八日)上班後,果然接到人事命令,生效日期是七月廿一日。 筆者接到人事命令後,經過一番思考,認為這是筆者不「聽」從王玉發的指示之必然結果。 筆者腦海中立即浮起一個念頭:近十九年的新聞工作期間,筆者一直抱持著主持正義的理 念,但是,當自身的工作權遭到剝奪、侵害,受到老闆的欺凌時,誰出面替你主持正義, 討回公道呢? 在人情冷如水、薄如紙的現實社會時,同仁中誰「敢」站出來說句「公道話」?副總編輯 黃森松是唯一「敢」陪筆者提著「私物」上車的人,筆者非常感激他。 維護權利 告上法庭 為維護自己的基本人權與尊嚴,及遏止報老闆任意胡作非為調動員工的「整人」行為,在 經與老同學(現任台灣高等法院法官)×××研商後,他建議筆者立即向報社發出存證信 函,聲明該項調動案違反勞動基準法,除表示不予接受、停止雙方勞動契約外,並要求依 勞動基準法發給資遣費,以確保權益。 存證信函寄出後,台灣時報並未答覆筆者,反於七十九年七月廿五日以「無正當理由連續 曠工三日以上,將我解僱」。 筆者接獲「免職令」後,立即又發出存證信函給台灣時報,指筆者已自七十九年七月十九 日起非屬台灣時報員工,根本就無「職」可免,並強調台灣時報如拒不依勞基法發給資遣 費,則筆者在不得已情況下只好訴諸於法。 筆者在正式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之前,曾聯繫同時被王玉發「整」的王錚、陳敏智、 黃必勝,徵詢他們是否有意和筆者採取相同的步驟──依法進行。 他們似乎均「畏」於台灣時報在高雄的勢力,他們認為「官司」打贏的機率不大,也不願 、不敢得罪王玉發,因而只好自認倒楣而作罷。 筆者在被迫的情況下,只好「孤軍奮鬥」,正式具狀向高雄地方法院提出民事官司告訴。 為免打官司期間帶來困擾,筆者將家中電話變更號碼,並對外不公佈。 高雄地方法院前後共開四次庭,筆者未聘律師,獨自一人與二名律師在法庭上唇槍舌劍,就法論法。 宣判結果 未盡如人意 民國八十年三月十六日,高雄地方法院勞工法庭法官楊惠欽宣判主文:文告台時時報社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玉發應給付原告高三村新台幣廿六萬八千五百八十元。 理由如下: ぇ按勞動契約乃民法僱傭契約之社會化,其架構仍築基於偏傭契約。故依勞動契約行使權 利,履行義務,應仍有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適用,即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並不得 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而關於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 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但雇主如確有調動勞工工作之必要,內政部曾以七十四台內勞 字第三二八四三三號函釋須依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3.對勞工 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 可勝任,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必要之協助等五項原則辦理。換言 之,雇主未與勞工商議而調動勞工,而其調動又與上述五項原則不合,即應認雇主之調動 勞工有權利濫用之情形。 え本件原告原係擔任被告公司之副總編輯,而被告於民國七十九年七月十八日發布之調動 通知,則將原告調任副總編輯兼基宜特派員一節,有原告提出之動態通知書一份在卷可按 ,並經被告自認屬實。而原告於本次調職前係擔任副總編輯,從事各地稿件之分類一節, 已經原告陳明在卷。另原告在被告公司歷任記者,副總編輯兼通訊組主任、副總編輯兼採 訪組主任,及副總編輯等職務,本次調動擔任之副總編輯兼基宜特派員,主要是負責基宜 地區新聞之採訪及報紙之發行。而被告公司之編輯部則只設於高雄,特派員於報社中係屬 於採訪部門等情,則據被告陳述甚明。綜上所述,可知原告於本次調動後,職位上雖仍為 副總編輯,但實際之職務則為基宜特派員。而關於特派員之職位係屬於採訪部門,故其等 級當在採訪組主任之下,且就被告於民國七十九年七月十八日發布之動態通知書,另案外 人王錚由台中特派員調採訪組副主任。一節觀之,亦足見特派員之職位在編制上當在採訪 組主任之下。原告既曾任副總編輯兼採訪組主任本次調動後,反兼職位低於採訪組主任之 基宜特派員,其勞動條件難謂未作不利之變更。又被告分別於台北、台中、中興新村及台 南地區設有特派員,其中台北及中興新村特派員均分別由副總編輯兼任一節,已經被告陳 明在卷。故自被告公司以往之編制言之,特派員並非定需由具副總編之資歷者兼任,其中 由副總編輯兼任之中興新村及台北,係分居台灣之中部及北部要津,而其附近之台中,或 被告公司所在高雄附近之台南特派員則未以具副總編輯資格者兼任之,本次原告調動所兼 之基宜特派員即主管基隆、宜蘭之採訪業務,而基隆、宜蘭位於台北附近,依上述被告往 常之編制觀之,此基宜特派員是否定需由已具副總編輯資歷之原告兼任,實不無疑問?此 外,被告又未能舉證此次調動原告職務,有何企業經營上之必要性。故從上所述,被告此 次調動原告,與前述內政部釋示之五大原則顯有未合之處。被告之調動原告既與該五項原 則有所不合其調動原告職務,即難謂非權利濫用。被告本次調動原告職務既有權利濫用之 情其調動即難謂正當,故被告此部分所辯即難採取。 按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因被告此次調動原告職務違 反法令,乃通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終止雙方之勞動契約一節,已經原告提出存證信函三份 為證,且被告對原告曾於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二十日通知被告終止勞動契約一節,復自認屬 實。依前開所述,被告本次調動原告既有權利濫用情事,然而,原告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 ,通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終止勞動契約,依上開所述,即屬有據,故被告辯稱:因原告未 往新職報到以原告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為由,予以解僱,即屬無據。 高雄地方法院該項判決,筆者雖不滿意,但還可接受,因為,至少法院還給筆者公道。 但筆者一直耿耿於懷的是:法官在筆者年資的認定上,只承認新聞事業納入勞基法之日起 計算(七十三年八月一日),該日之前的年資不予列入。 法官如此「草率」的認定,對弱勢的報社員工實在不合理,但是,弱勢者又能如何呢? 王玉發自知理虧 央求和解 筆者於接到該判決書後,依規定立即向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提起上訴,希望高等法院合議庭 法官能依法論法,主持公道與正義。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合議庭審理筆者上訴案時,亦同時審理台灣時報多位送報生控告台灣時 報的案件。 有一次開庭時,合議庭法官笑稱:「今天的庭都是為台灣時報而開的」。 合議庭法官審理案件乾淨俐落,僅開過二次庭就宣佈擇期宣判。 可能是台灣報的訴訟代理人蘇榮達告訴王玉發:「情況不甚樂觀」,否則王玉發不可能急 著找筆者「和解」。 王玉發因始終打聽不到筆者的電話,他心急之下,找到筆者的好友王正佑先生,邀筆者與 王玉發在華王咖啡廳「面談」。 礙於王正佑的出面,筆者才勉強同意和王玉發碰面,但為防止王玉發耍詐,在「赴會」時 ,筆者均由警方人員陪同前往,以免吃上暗虧。 王玉發對警方人員陪同筆者赴會表示「訝異」,筆者告稱「內行人大家心知肚明」,王玉 發為之面紅耳赤,事實上,王玉發亦有貼身保鏢保護。 「面談」時,王玉發不改其報老闆的本色,他仍擺出高姿態,辯稱筆者的調職令,他是聽 取副社長蔡信璋、總編輯李旺台的建議,並告訴他已獲筆者同意,他才予以批准並發佈人 事命令。 但一直讓筆者耿耿於懷百思不解的是,以筆者和王玉發的熟絡程度,王在決定人令前應徵 詢筆者意見才是,豈可任意聽信蔡、李兩人的建議就冒然行事。 筆者直覺上認為王玉筆的決定該項人事,應是衝著筆者而來,屬「整人」成份居大。 王玉發的說詞,筆者無法接受。 王玉發希望筆者顧及和他之間的情誼,官司事件一筆勾銷,筆者回復原職。 最後全案以四十萬元和解落幕。 {M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