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放大鏡】

鏡頭如影隨形 人權擺在哪裡﹖

────媒體與人權座談會紀實

文/林麗雪

時間:1999年2月8日下午2點
地點:記協會議室
出席:
      新聞界代表  黃子明(中時資深攝影)
      法律學者代表 賀德芬(台大法律系教授)
             劉宏恩(世新大學講師)
      新聞學者代表 習賢德(輔大影傳系主任)
      律師代表   邱晃泉(律師、人權工作者)
      檢警代表   林邦樑(檢察官)
      主持人    賴秀如(台灣日報副總編輯)


  賴秀如(以下簡稱賴):
今天的座談會只是一個起點,希望往後能針對此一議題,做一系列的討論。

 首先,我們將探討在新聞報導中,有關侵犯人權的案例。一般而言,侵犯人權的新聞 報導大多是出現在社會新聞,雖然很可惜今天沒有警方與社會記者的代表能夠在場, 但我想這部份我們能先行討論,日後再邀請相關當事人共同來參與。是否先請黃子明 記者來談談新聞攝影工作中,常會遇到的幾個案例。

 黃子明(以下簡稱黃):
記者在第一線執行採訪工作,本身承受來自報社的壓力,是屬於體制、結構性的問題。不論是在警方與媒體的互動或是媒體內部的整個作業型態,都必需要檢討、改進。

 在警方與媒體的互動方面,記者心態是求獨怕漏,無法抗拒來自報社高級主管的壓力;而警方也希望能透過媒體來宣揚績效。因此,媒體與警方間的互動,自然形成一微妙的供需關係。

 再從媒體內部的整個運作方面來看,我們從事影像工作者本身並不主張經常使用證據式 的照片,但長久以來,對圖片使用概念常界定當作證據來刊載。因此,媒體主管會要求 攝影記者拍攝這一類畫面。如果我們對影像的使用能落實所謂專業與分工的概念,相信 此類照片的使用量能慢慢減少。

整個社會都不重視人權

  賴:由前一陣子AIT的案子看來,似乎外國人的人權較會受重視,而如果是本國人我們就習以為常,請教邱晃泉律師,你是否曾遇到過類似的情況?及你對此案的瞭解?

 邱晃泉(以下簡稱邱):
今日一般人對媒體與司法有所批評,認為其不重視人權。但我個人覺得媒體與司法界都沒有特別不重視人權,媒體與司法界所表現出來的正是這個社會的平均水準而已,所以會產生這種現象,是整個社會都不太重視人權的緣故。

 從AIT及台中「就在今夜」兩案件看來,當事人所反應出來的顯然比一般人更有人權意識,但卻遭到社會的批評攻擊,認為他們不知好歹、耍特權、做錯事還不承認。

 習賢德(以下簡稱習):
我個人在新聞界服務已有多年,由實務界轉任教職,我覺得造成此問題的因素有三:1.學校相關科系的「失」教在先;2.媒體內部的機制利誘壓力;3.社會各階層的縱容在後。此三合一現象才會造成大家時時談這個問題卻沒有一天能解決。

 所謂採訪自由或知的權利,這位階高於憲法甚至是先於憲法,但是當這個概念過度浮濫時,相對當事人的人權就蕩然無存。

 今天我對學生說「你們儘可放手去拍」,我說「不是不尊重他們而是新聞可以留到十天以後、十年以後、甚至一百年以後,記者是歷史的創造者也是最後的見證者,要熱愛自已的工作、善盡使命、面對歷史的批判」。除此,從教育界到實務界,大家都沒做好的就是媒體的公民教育。

 賴:請教習老師,你是否主張媒體本身應有這方面的專業準則?

執法不嚴 司法威信掃地

 習:台灣從不缺乏法律,中華民國有憲法也很久了,問題在於法律的落實與否。

 賀德芬(以下簡稱賀):執法不嚴造成司法威信掃地,以白曉燕案為例,當警方去搶救 人質時,記者竟然尾隨而至,直昇機、SNG車等蜂湧而至,這簡直把生命權踐踏得一文不值 。我們或許可將知的權利與隱私權放到天秤上去衡量孰輕孰重,但是生命權絕對是至高 無上,為什麼檢警雙方對於記者有妨礙公務之實,卻不採取逮捕行動呢? 我們分析了幾項原因: 1.檢警想討好記者;2.檢警怕記者握有其把柄;3.檢警想利用記者協尋線索以助破案。這樣錯綜複雜的關係使得檢警與記者無法將該守的份際劃分清楚。

 最近我正在籌備成立一個媒體觀察基金會,並將邀請警方代表來商討雙方共同簽署一份 公約,其中包括哪些資料是警方必需嚴守不可洩密給媒體等;而媒體若有此公約, 如:什麼樣的照片在編輯檯上是不能使用等,相對記者對其上司也較好交待,因為 大家處在同一平等的地位。如果大多數人有了這樣的共識,少數不遵守者便會遭到 譴責而有約束。

 賴:白曉燕案實在是一個精典的惡例,我想這是近幾十年來首度有一受害者的屍體暴露在報紙的頭版並做強化處理,是否請劉宏恩老師,就台灣現階段社會狀況提供你個人意見?

 劉宏恩(以下簡稱劉):我曾在中國時報就「就在今夜」的辣妹發飆事件寫了簡單的文章,對我而言,那是長期壓抑的結果,我無法理解一個號稱民主法治的國家,對於這樣的現象竟能習以為常。

 我收到3封來自台北監獄受刑人的信,他們針對那篇文章抒發自己的意見,我可以明確的從信中看到那股對於媒體、警察及社會的恨意,他們認為即使曾犯過錯,現也已被逮捕了,憑什麼還要遭受到這般的羞辱。如果今天我們從標籤、烙印理論來看此事,這樣的受刑人在未來出獄後,

 根據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構成強制罪。為何多年以來,我們看到警察強迫嫌疑犯接受媒體的採訪,其至以無理的強迫將手銬起,卻不受追究?

 賴:今天還是很遺憾警方沒能有代表在場,希望下回能有警方代表出席。的確,所謂無罪推定原則,是否有必要在刑事訴訟法中擬定,或者我們也想知道司法、檢察部門的看法?

檢方須遵守刑訴法規定

 林邦樑(以下簡稱林):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一款明白規定,偵查是不公開,但 據我瞭解,檢方曾有過蒐索資料時記者尾隨在後,法務部對此問題會特別告誡檢察官 必需遵守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否則可能會構成洩密的問題,並遵守 檢警機關新聞的發佈要點。若有人看到不當的新聞發佈,也可向偵查中案件新聞監督 小組來反應。

 賴:現在是不是請在場的新聞同業提供個人意見與大家分享?

 彭琳淞:今天與會的專家、前輩們所討論的問題其實都已相當清楚了。我個人有幾點意見要補充:1.想辦法落實而非只是一種宣言,並且要默默的實踐。2.採用遊說方式間帶批判,這部份可有三個層次:(1)警方(2)法務與司法單位(3)媒體。3.至於要不要簽訂公約, 我倒覺得其次,但立即做的部份就先做,例如:犯罪現場立即將黃線拉起來,記者皆不可進入。另外,可成立一個人權教育團,到檢警單位去做一些說明與教育。

 李玉玲:過去我曾跑過司法新聞,剛所提到的刑法第304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一款,其實記者們都知道,但是部份檢察官並不嚴守此規定,其透露資料的標準會因人而異。

 黃:我在美國亞特蘭大採訪奧運時曾碰過一個特殊狀況,當發生爆炸事件時,美國 警方立即強制把所有民眾與媒體記者驅離二條街道之外,一方面可確保人民生命安全, 保持現場的完整,以利蒐證;一方面以這種方式限制媒體,大家的機會是均等的, 媒體競爭的壓力必然減小;反觀國內,警方追捕陳進興時,現場混亂的局面實在是明顯 的對比。

 國外證人出現時是載著頭套,以保障其生命安全;反觀國內劉邦友血案時,那名菲律賓女嫞被警方帶出時是完全暴露在所有媒體之前,顯然這是個執行技巧與輕視人權的問題。

 賴:前年白曉燕案後,台灣記者協會曾邀集各個媒體主管、警政、司法單位的代表共同檢討,討論被綁架案件的採訪規範,現在我們再擴大到整個一般事件的人權問題,期盼賀老師的媒體觀察基金會與台灣新聞記者協會能有下次的合作行動,並邀請警方代表與跑警政的記者共同來探�

凝聚規範 集體推動

 賀:我們當然要不間斷去做。目前媒體觀察基金會正在起步階段,需要大家共同努力 來促成。我們可以多舉辦幾場座談會,把所有問題都提出來,朝向精緻的規範方向; 再把大家同時召集起來(包括法務部)共同來訂定,就比較具有公信力。將來推動時, 大家都簽署了,主管機關也都同意了,就具有約束力。

 另外,我們希望成立一個律師團,像以前消基會積極的訴訟,使媒體老闆能有所警覺與節制,將案子集中一起處理,會比個人的力量效果更顯著。

 賴:今天很高興大家能與會參與討論。其實今天的座談會只是個起步,記協將會持續關心並推動媒體在人權保護的相關議題,期盼我們能儘速研擬下一步推動的方向,謝謝大家。 (本文作者為世新大學學生) {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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