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放大鏡】

舊議題新觀點

────談媒體對婦女新聞的處理

文/林芳玫


過去幾年來,媒體對婦女議題的報導,不但在 量的方面增加許多,質的方面也有所進步。然而,新的問題與議議題不斷出現,媒體 記者與婦女團體雙方面仍需抱持學習態度來面對新現象。同時,持續數年之久的老問題 則已進入新階段,須以更精緻、莫的媒體議題實在很多,本文此處擬從四方面來討論: ぇ婦女團隊的差異;え新法案介紹;ぉ性騷擾,與性侵害報導的新觀點。

婦女團體的差異與衝突是正常現象

  一年多前台北市發生了廢娼與否的爭議,不同婦女團隊與個別的女性主義者之間對此 有不同的看法,也在歷次座談會、記者會、公聽會等場合發生言詞衝突。媒體對此現象 常強調婦女團體「分裂」,或是以「公聽會上,女人吵吵吵」等煽情標題來報導。雖然 女性主義鼓吹姊妹情誼,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的女人在所有的時候都得同意其他女人的 意見。婦女運動強調多元化、尊重差異,甚至也會產生衝突。衝突既然是人性的一部分, 包括婦女團體彼此之間也有衝突,媒體加以報導並無不可,但仍應針對議題本身的內容 及其差異來報導,而非過度渲染人際關係中的衝突。

  由於婦運理論本身的多元化,婦女團體與婦運本來就是鬆散 的聯盟而非統一的實體,未來在許多議題上也可預見更多的爭辯,媒體應對議題內容的 實質差異更具敏感度,不必對婦女團體的立場差異與衝突大驚小怪且過度渲染。

介紹新法案 不必過度倚賴政府機構的觀點

  九○年代以來,由於婦女團體持續的遊說與施壓,政府通過多項與婦女相關的法案, 或是成立相關單位、基金會等。例如今年婦女節之前,行政院通過「兩性勞工工作 平等法」草案,衛生署提出「人工生殖法」草案。這方面媒體均以顯著篇幅加以報導 ,甚至置於頭版版面,也詢問了學者專家對此的看法。由於平等工作法與人工生殖法 這兩部草案問題甚多,學者、專家、勞工團體、婦女團體的看法,其報導篇幅可再加強 ,使這其中的問題點被凸顯出來,而攸關婦女權益保障部分也可得到注意。例如平等 工作法只規範一百人以上的企業,百人以下之企業員工與軍公教人員則非此法的適用 對象。「人工生殖法」規定醫院須告知受術夫妻手術之成功率與風險,這點值得媒體 繼續挖掘下去並提出深度報導,因為在目前狀況下太多夫妻資訊不足而對人工生殖抱持 天真的期待,甚而付出大量金錢與時間後依舊手術失敗,這些都值得媒體深入追蹤報導。 總之,對新法案的介紹,不必太倚賴政府機關做為主要消息來源。

  經由這幾年來多起性騷擾、性侵害事件的報導,我們發現這些不同案件中的共同特色為: ぇ發生地點主要是校園與工作場所;え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不但認識,而且有報導、 業務、工作上的關係;ぉ加害人年紀較長,利用其職務之便而認識被害人。綜合這幾個 特色,思考性侵害問題可從濫用職權、違背專業倫理與工作操守這方面來切入。例如 李登輝總統訪問巴拿馬期間,某駐外人員涉嫌強暴當地僑商的女兒。此案經法院判決 無罪,表面上看來似乎是男女戀愛變質為女方控告男方強暴。我們也許不必拘泥於爭辯 是否強暴,但此駐外人員原本派駐祕魯,臨時因總統訪問巴拿馬而調到巴拿馬幫忙,卻 在工作中與工讀生來往,且於飯店倉庫發生關係,似乎是工作與娛樂不分,公私混淆, 以私害公。去年調查局的數起性騷擾案也顯示出公務員公私不分的情形。而牧師性騷擾案 則可看出教會對有問題的神職人員就是開除後任由其自創門派繼續接觸更多女性。

  如果沒有教師、牧師、調查員、官員等職務,男性很難憑空製造機會與大量女性接觸來往,不管性質是性侵害還是自由戀愛,只要有公私混淆的情形發生,都是相關機構的責任。學校、教會、政府機構、私人企業……,凡是僱主,且其受僱者因其職位而得以接觸大量女性, 都有責任善加監督其成員的行為操守、與專業倫理。媒體對性騷擾與性侵害事件之報導,也就不必再執著於女性是自願的還是被迫的,是戀愛還是強暴,是否有政治鬥爭。問題焦點應是教師、牧師、公務員、官員各行業應有專業倫理,不可利用職務之便, 在上班時間與上班地點做私事(不論是做愛、強暴,還是毛手毛腳)。

  媒體每天要報導的事件包羅萬象,當然不可能憑藉自己的力量就可改善報導品質或提出新的觀點。媒體仍需倚賴相關領域的當事人或專業團體來提供更細緻深入的報導觀點。在婦女議題上,婦女團體本身扮演重要角色,如果婦女團體自己都沒把議題本身做周全深入的研究, 又怎能責怪媒體報導膚淺、扭曲?部分婦運發言者從未看過「台北市公娼管理辦法」,卻對公娼爭議勇於發言;從不了解代理孕母手術過程中的醫療步驟,也未閱讀過「人工生殖法」草案,仍可大表贊成或反對立場。媒體的婦女議題的報導品質是好是壞,媒體 與婦女團體兩方面都有責任。我們除了批評媒體之外,也期待婦運發言者對相關議題做深入研究與了解以後再對媒體發言,如此才能使整體社會對性別議題的認識與思考可以日精月益、不斷進步。 (作者為政大新聞系教授) {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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