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故事】

偵查不公開 Who Care?

────犯罪新聞中媒體侵犯人權 情形逾六成

文/媒體觀察基金會


罪新聞在電視新聞中比例日重,然而報導手法違反人權情況卻十分嚴重,「台灣媒體 觀察基金會」公布「犯罪新聞中媒體侵犯人權調查報告」,調查報告中明白指出媒體 違反『偵查不公開」刑事訴訟法情形極為普遍,不但嚴重影響新聞當事人之權益,甚至 誤導判決。

  根據該基金會發布的這份調查報告指出,在六家電視台一星期共一百八十五則犯罪新聞 中,竟有高達一百一十五則新聞涉及嫌疑人曝光,比例達六成二。

  「台灣媒體觀察基金會」此次是委託政治大學廣告系教授孫秀蕙、法律系助教授林鈺雄 兩人,共同設計與執行此一電視媒體新聞監看計畫。此次調查主要是針對犯罪新聞中的 法律與倫理問題進行實證研究,法律問題方面包括媒體明確違反偵查不公開,讓嫌疑人 與被害人曝光,為拍攝電視畫面而破壞現場等違法部分進行調查。在新聞倫理方面, 則包括媒體在拍攝屍體、鬥毆、兕殺現場等畫面,雖未違法,但因畫面血腥殘忍,常令 觀眾不忍卒睹。

  這份報告調查時間為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七日晚間電視新聞,調查對象則包括 台視、中視、華視、民視四家無線電視台,TVBS、東森兩家有線電視台。

  調查報告中指出,在六家電視台、全部共一百八十五則的犯罪新聞中,共有一百一十五 則新聞涉及嫌疑人曝光,比例高達六成二,可見媒體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第一項 明文規定「偵查不公開」的情況極為嚴重。

  「媒體觀察基金會」強調,嫌疑人身分曝光後,會造成社會大眾先入為主的預斷,如此 不但會妨礙日後嫌疑人受法院判決無罪的機會,也會造成在法院判決無罪時誤導民眾對 司法的不信賴。而且,強迫嫌疑人接受拍照,會侵犯嫌疑人的人格權,特別是在嫌疑人 為未成年時,還會妨礙少年更生的機會。

  同時,這份調查報告更指出,警方縱容記者在警局中對嫌疑人進行「審訊式」的訪談, 共有十三則新聞中出現類似問題,更是所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及侵害人格權中最嚴重的 類型。而檢警人員將被害人身分暴露給媒體,同樣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在本次調查中 ,警方向媒體透露具體案情的新聞有二十四則,而檢察官向媒體透露案情的部分也有 四則。

  此外,警方也經常讓媒體拍攝所謂陳列犯罪贓物,共有五十六則犯罪新聞出現此一狀況 。但「媒體觀察基金會」認為,這樣的報導會讓人認為罪證確鑿,但是贓物由何處而來 的程序完全無法得知,而且很多贓物並未置於證物袋中,甚至於無法判斷是否經過不 相干人士觸摸,很可能會造成日後證據鑑定及認定上的困難。

  從調查中也發現,在二十五則新聞中,記者在報導中以有限的線索逕行自我推斷,自行 做出結論、造成新聞審判的情況也十分普遍。  

犯罪新聞中媒體侵犯人權調查報告

調查時間:
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七日晚間電視新聞

調查對象:
包括台視、中視、華視、民視四家無線電視台,TVBS、東森兩家無線電視台。

調查內容:
在包括六家電視台共七日的電視新聞報導中,當週發生許信良脫黨事件與紅標米酒 漲價風波等政治、經濟新聞,但當週犯罪新聞總數仍高達一百八十五則。

調查說明:
本次調查主要是針對社會新聞中的法律與倫理問題進行實證研究,法律問題方面包括 媒體明確違反偵察不公開,讓嫌疑人與被害人曝光,為拍攝電視畫面而破壞現場等 違法部分進行調查。

在新聞倫理方面,在拍攝屍體、鬥毆、兕殺現場等畫面,雖未違法,但因畫面血腥 殘忍,常令觀眾不忍卒睹。 此外,檢察官或警方也經常在案件未進司法程序之前,逕向媒體透露具體案情,而記者 也常自行推斷、做出結論,影響判決。

調查發現:

  1. 在一百八十五則犯罪新聞中,共有一百一十五則新聞涉及嫌疑人曝光,比例高達 六成二。
    將嫌疑人身分曝光,尤其是在警察局拍攝嫌疑人,會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第一項 明文規定的「偵查不公開原則」,造成社會大眾對嫌疑人先入為主的預斷。預斷會妨礙 爾後嫌疑人受法院判決無罪的機會,或是在法院判決無罪時誤導民眾對司法的不信賴。 另外,強迫嫌疑人接受拍攝,也會侵犯嫌疑人的人格權,尤其是肖像權、名譽權及 隱私權。在嫌疑人身分為少年之情形,將嫌疑人曝光,同時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三十四條之不公開原則,不但造成前述的預斷與人格權侵害,而且會阻礙爾後少年更生 的機會。
  2. 將嫌疑人身分曝光的違法情形中,又以記者在警局中對嫌疑人進行「審訊式」訪談 的程度最為嚴重,共有十三則新聞出現類似問題。
    警方縱容記者進行審訊式訪談,是所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及侵害人格權中最為嚴重的類型 。尤其是嫌疑人在警方的實力支配之下,多半既不知道也無能力反抗這種違法偵查。
  3. 其他案情相關人士曝光情形也十分嚴重。此次調查發現,被害人與相關人士曝光 比例高達二成五,共計四十八則。
    檢警人員將被害人身分暴露給媒體報導,同樣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並且,在未得 被害人同意之曝光情形,也構成人格權的侵害,另外,若為性侵害案件,同時違反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條所定的「禁止報導原則」。
  4. 其他檢警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情形,包括警方公開向媒體透露具體案情,共有 二十四則;另外,檢察官向媒體透露具體案情的部分,則有四則。
    警方違法或不當對外透露具體案情時,除了誤導社會大眾預斷案情及侵害嫌疑人人格權 外,可能會破壞偵查不公開原則所欲保護的「檢警資訊優勢」,讓犯人聞風而逃或煙滅 證據,造成警方佈線緝捕及蒐集證據的阻礙。
  5. 違反偵查不公開比例為第二高的情形,乃指警方陳列所謂犯罪贓物,讓媒體大量 拍攝,共計五十六則,比例約三成左右。
    陳列贓物不但會造成不當預斷,讓人誤以為罪證確鑿,因為贓物由何處而來的程序完全 無法得知;並且,許多陳列之贓物完全未經防止指紋跡證混同的處理,贓物並未裝置於 證物袋,甚至於無法判斷是否經過不相干人士的觸摸,造成以後證據鑑定及認定上的 困難。
  6. 另外,記者在報導中以有限的線索逕行自我推斷、做出結論的情形也相當嚴重, 造成新聞審判現象,共計二十五則。 {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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