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聞學潔
演 藝圈和媒體一向有「唇齒相依」的共識,藝人需要靠媒體幫忙打響知名度; 而媒體也需靠公眾人物的動態來提升收視率。類似的關係其實不只發生在影劇 版面,其他的新聞路線亦然。 然而,牙齒與舌頭再怎麼親密,總有互相咬到的一天,「隱私權」往往就是破 壞兩造美好氣氛的關鍵。 藝人VS.電視台 去年十二月六日,在環視的午間新聞中,播出了一段有關藝人吳宗憲與某位 神秘女子在街上逛街的新聞,在這兩分十二秒的畫面中,倆人不僅手牽著手, 甚而,還有更親密的動作,勁爆力十足,頗具看頭。 這部原由路過行人所拍的「作品」,經由媒體公諸於世後,可想而知當事人吳 宗憲一定心有不甘,覺得個人隱私受到侵犯,揚言要與環球法庭見。 據報載,環球新聞部副理劉旭豐也曾義正言詞的回應,「我們沒有花一毛錢購 買這隻錄影帶,算不上侵權。」並指出,公眾人物在公共場合上的言行舉止, 本來就應該全部攤在陽光下。 隱私權VS.知的權利 單就此一案例來看,吳宗憲若要告環視侵犯隱私權,打得贏這場官司嗎? 律師尤英夫認為勝算不大。他指出,有關公眾人物的報導,原則上無侵犯隱 私權之可言,因為他們在追求出名的同時,多多少少已喪失了部份的隱私權, 新聞媒體基於新聞自由及大眾知的權利,有權報導那些合法公眾興趣的人物。 不過,新聞媒體報導或採訪公眾人物的事蹟時,也不能太漫無節制,若逾越 一定的限度或限制,仍然要負侵犯隱私權的責任,例如:描寫男明星與其妻的 閨房性事,即屬過度侵犯。 尤英夫並表示,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原則上是受到限制,或者說,其隱私權 的範圍較一般常人為小。但有時非公眾人物,只是普通人士,卻因涉入某新聞 事件或因緣際會適時在場,致其變成新聞人物,其隱私權範圍也為之縮小,有 人喻之為「非志願性的公眾人物」,如吳宗憲誹聞新聞中的神秘女子即屬非志願 性的公眾人物。 這類非志願性的公眾人物,是不易打贏隱私權的官司。 文化大學新聞暨傳播學院院長馬驥伸也認為「吳宗憲事件」原則上並不構成 有侵犯隱私權的要件。他指出,新聞報導中關於隱私權的界定基本上要從三方 面衡量起,第一、是否為公眾人物?第二、是否在公共場合?第三、新聞取得 手法是不是適當?而在這一事件中,藝人吳宗憲是不可否認具高知名度的公眾 人物,事件發生的地點也是在公開場合,新聞的取得也不是跟監偷拍。在基於 公眾人物有可受公評的原則下,吳宗憲不能說媒體侵犯他的隱私。若要評斷環 球播出這捲帶子是不是有不當之處,那又是另一層面的新聞處理問題。 從法學專家及新聞學者的觀點來看,吳宗憲與環球的隱私權之爭,似乎傾向 認為環視並無侵權行為的發生。但新聞媒體並不能因此更加自我膨脹、更加「ㄏ 一ㄠ ㄅㄞ」。須知在保護新聞自由不受威嚇、壓制的同時,也要保護它不被某 些別有用心的新聞業者任意濫用,乃至踐踏「自由」。 人權VS.新聞自由 至於娛樂圈的是是非非,常常是媒體最感興趣的話題,在八卦新聞猖獗的香 港,更是讓藝人又愛又恨。一些專門喜歡挖掘娛樂圈消息的報章雜誌,在近十 年更是走火入魔,竭盡所能揭發藝人的隱私,作誇大報導,更有所謂跟蹤藝人 的「狗仔隊」出現,讓不少藝人不安。香港的藝人協會也曾對媒體過度侵犯隱 私權表達出無言的抗議,發起「封口七十二小時」的行動,雖然一度造成與影 劇記者緊張關係,但至少也表達出藝人的無奈。 從人權的角度而言,每個人的隱私都應該受到保護,藝人也是人,當然也不 例外。然而,也有論點認為藝人屬於公眾人物,而且經常是媒體報導的受益人, 自然要付出犧牲隱私的代價。 再說在宣傳掛帥的娛樂圈中,影劇版面上的新聞經常可見各式各樣的「假事 件」 、「假新聞」;最常見的如歌手的至親好友出其不意的出現在記者會上,製造各 式「驚喜」,不然就是營造聲淚俱下的戲劇化場面。當類似的「新聞」不斷出現 在報章雜誌上,難道藝人就沒有「出賣隱私」的嫌疑嗎? 如果說,藝人在未成名之初願意不惜販賣隱私來爭取媒體的版面,名利雙收 之後又要對私生活的曝光斤斤計較,這樣的人權未免也太廉價了! 不過,媒體自身也須要檢討,不應當動輒祭出「新聞自由」這把尚方寶劍, 特別是在利益糾扯不清的娛樂圈,如何以專業的態度和言之有物的報導,來贏 得受訪者與閱聽人的尊重,似乎是媒體在「捍衛新聞自由」之外,更應該自省 的地方。 {M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