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租界】──假調動 真資遣

非法調動記者 台時一審敗訴

────司法遲來正義 指資方應給付資遣費

文/蘇秀琴


灣時報於八十八年三月開始進行一連三波的記者調動案,歷經一年的訴訟,終於獲得司法伸張正義,判定台時敗訴並准許原告提出之假執行申請。不過,較不圓滿的是,法官並未判定台時應付給原告工資,且十位原告中,有一人未獲得勝訴。資方非法調動,本來就應該給付資遣費,居然發生九人勝訴、一人敗訴的狀況,這一點連勞基法權威劉志鵬律師也感到錯愕無法接受。

 台時勞資訴訟案,法官判定資方敗訴的主要理由有三:

 一、依內政部七十四年所發佈之調動五原則,可知雇主調動員工之工作場所,應與員工商議且須依據五原則辦理,否則,其調職命令即屬非法而無效。

 二、資方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員工即得拒絕調動。台時資方對原告所為之調動,事先未做任何溝通,因此,原告當然得拒絕公司之調動。

 三、資方要求原告需於調職令發出三至五天內到任新職,且僅加發三至四千元之房屋津貼,未提供其他生活上之必要協助,必對原告個人家庭生活造成難以彌補之傷害,且新舊工作地點相隔百公里以上,未考慮記者之年資與年齡,顯然為權利之濫用。

 基於以上理由,法官認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工法令,勞方有權利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台時資方應給付資遣費。

 可是,十人當中有一人敗訴,敗訴理由則是違反了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的規定。換句話說,勞方在知悉資方非法調動之違法行為之後,必須在三十日之內請求被告支付資遣費。

 姑不論這條法令規定是否合理,其違法日之認定是否有可爭議性,在法令未修正前,有必要提醒勞工注意「三十日內為之」這項規定,以免權利受損。

 同時,經由台時勞資爭議案的經驗發現,勞工保障自我權益最妥當的作法,應該是發生問題後,絕對不要猶豫,立刻找律師。台時去年的調動案,勞方如果在第一時間找律師諮詢,這十九個人中有大部分的人適合打「確認勞雇關係」的官司,因為,超過四十歲以上的失業者找工作不易,打這種官司可以拖得越久領得越多。馬上找到工作的人,當然可以立刻請求資遣費,只要把任務交付律師,就可以專心從事新的工作。但是,這十九人沒有立刻找律師,才導致時效拖延,權益也嚴重損害。

 今年這一批遭裁員的台時記者,雖然有前一批的受害者主動提供經驗及律師諮詢,卻有大部分人不願意接受,情願接受台時「半價資遣」的待遇。其實,即使要以接受半價資遣換取特約記者的保障,也有必要要求對方提供書面承諾,沒必要在完全沒搞清楚狀況之前,便匆匆簽字出賣自己的權利。這次台時大部分記者匆匆簽字接受半價資遣,而且沒有獲得資方任何書面承諾,照常理判斷,是很難期待台時承認任何人所做的口頭承諾,尤其是換了老闆以後。 (作者為台時記者自救會成員){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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