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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如何預防被告

────媒體與人權

攝影、記錄:張俊明(台灣時報台中市記者)



新聞報導人、事、物,在公共領域和私人隱私的灰色地帶,常會引發對簿
公堂的爭議,新聞圈也流傳一句冷笑話:「當記者沒有被告過,就不算當
記者」,但是上法院總非所願,如何在報導尺度上,發掘真相,找出真理
,又能明哲保身,是每位媒體工作者不能不注意的關鍵。

主持人:陳清泉(自由時報台中市特派員)
演講人:邱晃泉(律師、記協法律顧問)
     田習如(財訊月刊記者)
時  間:90年7月28日(星期六)
地  點:台中市議會會議室
主辦單位:台灣新聞記者協會
贊助單位:行政院新聞局

媒體與人權

邱晃泉:
一、誰的媒體? 誰的人權?

 股市跌個二百點,匯率差個幾毛錢,可能就是因觀察、記述的記者一篇報導,造成金融市場的影響和衝擊,媒體在現代資訊四通八達時,一不小心即變成人權的反動者、加害者,或加害者的幫凶,而且其中如涉及人的尊嚴和名譽,民法和刑法對隱私權侵犯,已建立新的責任,媒體工作者面對這些保障人權的新法令,可能要面對很多司法上不利的事情。

 以媒體牽涉的範圍區分,影響別人或自己的人權,包括商業動態、政府、國會、行政、弱勢、不幸事件,一般則較少碰到藝文方面的軟性事件,內容缺乏爭議,即使有點爭議,也不常對簿公堂。以前曾發生藝文界的法律糾紛,畫家同行互批「自甘墮落」,是畫家和畫家之間的糾紛,並非記者,藝文界興訟不多。

 有關商業的報導,可以讓股票上天下地,匯率受影響,過程常涉及別人的財產權,媒體表現言論自由,卻可能釀成股票價值縮水,損害公司、經營者信譽,而行政取締事件,犯罪偵審案件的報導,依人權團體要求的正當程序應是偵查不公開,媒體處理犯罪案件,記者則扮起警察角色在問案,色情事件的取締屢屢發生警察帶著媒體大隊人馬,使受取締者曝光,有如二二八時期白色恐怖的大掃蕩,衝擊人權,有時記者成幫凶,真相反而難以大白。

二、媒體的角色

 媒體到底是什麼角色?人權的傳播者?促進者?維護者?無關者?反動者?加害者?或加害者的幫凶?報導常見國會及政府扭曲的現象,如在立法院中透過攝影鏡頭,看到立委諸公在看報紙、勾肩搭背,本來是正當行使權力的地方,建立民主法治的議場,這番景象讓選民對立法院產生負面的印象,媒體在被動配合報導時,不禁令人懷疑離民主法治的建立還有一段距離。

 而在針對弱勢族群的報導,有時會顯現關心和歧視的兩極情形,記者變成再加害的人,如外勞、原住民、遊民、治療者、車禍、自殺、傷病患等。九二一時,報導外勞搶災民;某大學發生學生遭受性侵害,懷疑是外勞所為,只因外勞常在校園聚集;同志在台灣受到異樣的眼光,記者採隱藏式錄影機,讓同志在非志願及不知情下曝光,在其親友未接納性向認同時,不管對外勞或同志,一樣都是很危險的現象。

 台灣正面臨分裂的社會,本省、外省、統、獨派,還有更多的族群、派別,困擾社會大眾和媒體工作者,媒體的角色定位更加艱鉅。報紙對社會的關懷有待加強,因為每一份報紙用了很多木材當製作報紙的紙漿,所以按理來說,報紙對地球應有很多愧疚;媒體身處分裂的社會中,請放下傲慢與偏見。改善的源頭,就從人權、人道開始,作全方位的關懷行動。

記者如何防範被告

報導事實 小心求證
田習如:

 記者採訪、報導,公、私領域的模糊界限出問題,最常遭受對方誹謗,對方要不要告,操之在他,但能否勝訴則在於自己。採訪中即曾發生立委楊秋興在監察院的財產紀錄中為三千萬元,但實際上因為差之毫釐,失之千里的錯誤,他確實的財產只有三百萬元。由於楊秋興重視「清廉」形象,找上媒體一狀告到法院,還要求二億元賠償,雖然撰寫時並無惡意,但白紙黑字的報導,不可不慎,所以在報導時,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以下幾點,提供參考:

  1. 報導事實,小心求證,留下證據。
  2. 平衡報導,盡量找到當事人。
  3. 敏感議題刊出前請律師把關。
  4. 內文減少不必要的形容詞,如財訊曾報導律師行業,以「吃人不吐骨頭」當形容詞,雖非惡意,但激發對方不悅。
  5. 如果對方對報導有質疑和澄清,有來函要求更正或報導,一定要處理、溝通,讓對方了解有誠意解決。
  6. 有些需注意的報導人物,如習慣採取法律行動的李敖,如果興訟,最好在不影響專業、尊嚴下解決,因為三番兩次的跑法院,當被告是麻煩又浪費時間的事。

 如果被告後,該怎麼辦?建議一是不要輕忽,以為會沒事;二是態度要讓法官和對方覺得誠懇,算是打贏官司的關鍵;三是對消息來源的保護,特別考慮提出證據的方式,讓法官知道消息不是憑空杜撰,可要求檢察官隔離偵訊;四是打聽承辦的法官和檢察官是何類形、態度,知己知彼。

 以下有幾個案例,即受訪者和採訪者其報導過程是否牽涉個人隱私,可做為探討。一是財經月刊記者見到總統府秘書馬永成和女朋友在某咖啡廳約會,見機不可失,立即以攝影機拍攝。這場馬永成在和總統陳水扁到中南美洲訪問前,和女友吻別的畫面見諸刊物,算不算侵犯隱私,因為咖啡廳是公開的場所,但約會是私人的事情,界限很模糊。

 今年六月時,台北某飯店大火,一名老外和女伴一絲不掛地站在窗台拍攝火場畫面;不料,自己的動作也被記者拍到,還被聯合晚報當成趣聞處理,雖有經馬賽克處理,認不出對方。但隔天聯合報處理,則將下半身裁去,臉孔放大,畫面變很清楚,後來網路更是「全都露」,將這對男女一絲不掛的鏡頭放在網路上流傳,算不算侵犯隱私權,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新聞的價值是有爭議的
邱晃泉: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馬永成在咖啡廳內的活動,是不是他人非公開的活動,留給法官判決。記者認為他是公眾人物,拍攝動機正常,但法官不一定會如此認為,而且場所公不公開的認定,國內外解釋不一樣,因為公開場所不一定是公開的行為,而是應考量行為人是否有意願讓別人觀看。

 個人的私領域及隱私,正當理由的解釋在於能否公開,公共事務只是屬抽象的認定。如美國曾發生婦女坐雲宵飛車時裙子被掀起來,不雅的畫面被拍到;及足球隊員帶球時,褲子不慎在競賽時褪下造成下體曝露,是否有新聞價值,也造成各方爭議。

 隱私即是不想讓別人知道、公開或討論的事,和名不名譽無關,舉例來說,愛爾蘭一名運動明星發生車禍,腳被綁在天花板養傷,樣子很狼狽,卻被記者拍下來見報,運動員認為破壞他的健康形象,一狀告進法院結果該媒體被法院判決敗訴,罰了很多錢。

冷靜想想 自我保護
陳清泉:

 有時受訪者控告記者只是想藉司法途徑保護自己,也算是一種正當防衛。如記者即曾處理一則選情新聞時,一名無知名度的參選人,評估幾無當選可能,在寫選情分析時,少提到他的名字,就被一狀告到法院,不滿新聞內容,於是引用選罷法「意圖使他不能當選」。無可諱言,即有受訪者認為控告記者很划算,打不少知名度,但台灣的和解並不是像國外有談判學問的觀念,常一言不合就撕破臉,所以,記者採訪新聞,蒐集素材和資料後,在電腦上敲敲打打時,應該冷靜想一想,仔細判斷,自己先做自我保護的把關工作,保障新聞線索,也避免成為興訟的對象。 {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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